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今日起(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自1995年通過以來,固廢法已先后經歷5次修改。新修訂的固廢法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完善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機制,嚴格了法律責任。此次全面修改固廢法是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
那么,新修訂的固廢法和現行固廢法作了哪些調整呢?
新《固廢法》對法律責任專章進行了擴充完善,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變化也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 | |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 | | |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 |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 |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 |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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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 |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 | |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 |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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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 | |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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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 |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 | |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 | |
|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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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 |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 | |
| 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 |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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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 | |
| 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 處所需處置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20萬元的,按20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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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 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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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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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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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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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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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開展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1、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應當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應當辦理。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由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具體如下: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如實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編制人員對其編制的驗收報告結論終身負責。有條件可自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4、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不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主要有這九大類。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 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 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7、企業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嗎?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可以。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有的。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